车主喝酒未开车,但把汽车交给一块儿喝酒的朋友驾驶,结果两人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邵刚、徐晓(均为化名)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夏天,邵刚和几个朋友相约在港闸区一家小饭店聚聚,本来吃些好菜,喝点小酒,大家都很开心。但在聊天的时候,其中一个人突然提到熟人小赵、小陈在朋友之间传邵刚的闲话。听说了这事,邵刚立刻火冒三丈,当即就打电话要找他们,在了解到小赵、小陈正在某茶楼后,几个朋友一合计,打算吃完饭一起去茶楼找他们理论。酒足饭饱之后,邵刚急匆匆地就往外赶,但是当时酒喝得上了头,情绪又比较激动,他拿着车钥匙却怎么也发动不了自己的汽车。在场的朋友徐晓见此情景,就把邵刚搀扶到汽车后排的座位上,“自告奋勇”地从邵刚手中拿过车钥匙,提出由自己来驾驶,邵刚此时一心只想着等会儿怎么教训小赵、小陈,也没有闲暇再多想谁来开车的事。
几人到达茶楼之后,一言不合就和对方扭打在了一起,而且借着酒劲儿,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旁的群众赶忙报警,前来处警的民警一进茶楼,就闻到了一股浓重的酒味儿,在控制住现场后,民警经过排查发现这酒味儿正是来源于徐晓等人的身上,就询问他们是如何来到茶楼,并在了解清楚车辆驾驶情况后,将徐晓带走调查。
经过血液鉴定,徐晓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机关很快对实际驾车的徐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对邵刚在明知徐晓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由徐晓驾驶的行为未作处理,且邵刚仅在案件中作为证人出现。针对这一情况,港闸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在慎重审查了徐晓、邵刚等人的笔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文书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意见书》,要求对邵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侦查机关将邵刚补充列为徐晓危险驾驶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将其一并移送审查机关起诉。2月13日,港闸区检察院对邵刚、徐晓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我虽然喝酒了,但是又没有开车,怎么就犯罪了?”这是让邵刚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据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在本案中,邵刚的行为正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
检察官在此提醒,在自己做到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检察日报)